【註1】
(一)履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鑒定標準:1.行為是否可自行決
定,是不是恪守公司規範2.財務準則:是不是自負盈虧,如委託
翻譯,譯者供給勞務而無自尊盈虧,即不屬履行業務所得規
範3.關係準則: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。
(二)僱佣關係鑒定標準:1.人格隸屬性:受雇人必需遵從雇主指
揮監視2.勞務專屬性,要親自實行,不得利用其他代理人3.
經濟隸屬性4.納入雇方的生產系統。
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 該說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行,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,本會理事長預會務人員代表列入 翻譯社
洪股長依序講授扣繳基本觀念、「薪資所得」與「履行營業所得」區別、「履行業務所得」中稿費相幹規定與诠釋令、案例剖析。
依扣繳基本觀念,納稅義務人辨別為個人與法人、境內棲身者及非境內棲身者,境內棲身者扣繳率較低;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,法令賦予其扣繳責任,若未打點扣繳將被懲罰,此時某公司負責人默示,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,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,但其其實不知情,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,要求該公司補償並繳了幾10萬,此希望國稅局能改良。洪股長示意,該公司可透過複查、訴願、到行政法院…等行政救濟路子解救,並示意依所得稅規定,未依劃定扣繳稅款者,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;經通知未依限補繳,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翻譯社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,還有侵占 翻譯刑責。
洪股長接著講授「薪資所得」與「執行業務所得」區分,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,包羅一時性薪資,後者係指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…等,以身手自力營生者,自大盈虧,應設進出帳具體記載其勞務出入項目,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,如未設帳冊,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審定其所得額。
依所得稅法規定,小我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,所稱「稿費」,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,讓售與他人出書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登載之收入,並依財務部解釋函,小我因翻譯書籍文件而獲得之翻譯費,除屬基於僱用關係獲得者屬薪資所得外,為稿費性質,可合用所得稅法規定,定額免納所得;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,禮聘小我撰寫、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營業或營業之需,所支付之報答非屬稿費,應屬一般勞務報酬,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。洪股長並援用立法院公報有關「履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」、「僱佣關係」剖斷標準【註1】提供參考。某公司負責人反應,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謀生,不在公司上班,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,僅偶然為公司提供翻譯由公司付出酬勞,不屬僱佣關係,不然不管請律師、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,且著作權法明白劃定翻譯屬於創作,但國稅局不承認,乃至政令、履行不一造成困擾,稅捐機關強制該公司將數百份履行營業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,導致數百人向其求償,勞健保局更是以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,稅捐單位履行反覆,之前翻譯文件均可以「稿費」申報,後來變成一樣翻譯文件,出版公司可以「稿費」申報,翻譯公司則不可,後又釀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,兼職可視為稿費,現在兼職又不可,同樣诠釋令最少呈現5種不同履行版本,全球均公認翻譯是創造,中華民法律王法公法律亦明文規定,國稅局诠釋令違規立法原意,必須檢討,並有一致 翻譯做法 翻譯社某兼職譯者亦暗示,其未領固定薪水,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,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,應屬自力謀生,所領翻譯費應屬執行營業所得的稿費 翻譯社洪股長表示且則性員工供應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。
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鑽研會結果仍有疑義,已於12月21日致函財務部錢糧署,請其釋示「僱佣關係」,以界定翻譯費是否屬稿費性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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